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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市政[1998]97号 【执行日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市政[1998]97号
【字体: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和城市(镇)居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2、社会保障标准。所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一律进入本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站、所)进行托管,托管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托管期间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其标准为:第一年为失业人员当年失业救济金1.2倍;第二年为失业人员当年失业救济金的1.1倍;第三年与失业人员当年失业救济金相同。

     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其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标准,按国家现行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其退休人员退休金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市内各区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40元。各县(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实施,并报市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二、明确资金渠道,确保筹措到位

     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来源,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同级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1/3。其中由同级财政和社会筹集承担的部分由再就业资金支付。企业要建立“工资预留户”,特别是困难企业,使预留户中存有2一3个月的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首先用于保证在岗职工的最低工资和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应负担的1/3。

     保障离退休人员生活资金来源。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负责解决;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要尽快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在未参加社会统筹前,其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原则上由本企业自行解决。

     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资金来源,由当地失业保险机构负责解决。

     保障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的资金来源,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各县(市)的保障资金由县(市)承担;市内各区所需的保障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各县(市)、区还应积极开辟其他筹资渠道,以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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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本省相关法规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闫新生同志在全省养老保险工作座谈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申请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问题的通知
·对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刘丽君同志要求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关于公布石家庄市第二批企业养老保险诚信单位的通知
·转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城市和建制镇行政区划内的乡镇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冲销17%工资性补贴问题的请示》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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