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四项资金,必须于每月5日前落实到位,其中: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企业承担部分要及时足额筹措到位。财政、社会承担的部分要及时足额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负担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主管部门协调资金解决,企业主管部门仍无力解决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分别由财政和社会筹集各负担1/2。用于保障离退休人员生活的资金,要做到全额收缴全额拨付,除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的外,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足额拨付到企业;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由失业保险机构准备到位;用于保障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到民政部门。
三、严格规范社会保障金的发放程序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先由再就业服务中心造册审报,连同《下岗待工证》一并报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于月底前,将所属企业当月需要发放基本生活费的下岗职工名单和所需资金数额等有关材料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办公室审定;经财政部门审签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标准发放。
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发放,由企业或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标准发放。
城市(镇)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凭《失业保险手册》,由失业保险机构按规定标准发放。
上述三项生活保障资金,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保障资金发到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手中。发放保障金要坚持保障对象、标准、资金三公开的原则,做到本人签字领取,保障资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各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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