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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市政[1998]97号 【执行日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市政[1998]97号
【字体: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和城市(镇)居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在职人员和下岗职工领取工资和基本生活费、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职人员凭单位证明、下岗职工凭《下岗待工证》、离退休人员凭《离、退休证》、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手册》,并分别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所在企业(或社会保险机构)、失业保险机构出具领取资金证明,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凭户口本,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石家庄市城市(镇)居民领取保障金申请审批表》,由居委会调查核实,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后,经街道办事处(乡、镇)审议复核,保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保障金领取证,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保障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办公室、居委会负责对户发放。发放保障金时,对三无人员按保障标准足额发放,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保障标准的,由原发放部门接原标准发放,对其它保障对象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

     上述资金,必须于每月16日前将上月的分别发到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手中。

    五、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不重不漏

     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和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生活保障资金,是上述人员的“保命钱”,必须切实加强管理。各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管好、用好各项生活保障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再就业资金、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由财政部门列入财政专户,按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城市(镇)居民最低保障资金,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定期拨付民政部门,确保足额到位。各项资金安排,分别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提出意见,经财政部门同意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各有关部门和资金发放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按标准足额拨付和发放,凡是未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的,财政部门和有关资金发放单位有权拒绝拨付和发放,确保不重不漏。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做好生活保障工作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和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一件关系到千家万户职工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头等大事。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制定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明确工作目标,建立责任制、层层抓好落实。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对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负全责;各级民政部门对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全责;各级财政部门对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负全责。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这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凡是由于工作不到位或由于资金发放不到位而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追究有关单位一把手的责任。对虚报冒领、弄虚作假,挪用保障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除扣回保障资金外,还要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市)、区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可参照本通知,制订实施办法并组织落实。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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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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