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和城市(镇)居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市政[1998]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和城市(镇)居民生活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稳定职工队伍、企业改革成败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也是党和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现就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和城市(镇)居民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1、社会保障对象。保障对象分为四类人员:一是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已离开生产和工作岗位,并已不在原单位从事其他工作,有就业要求而未找到就业岗位,仍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包括:1984年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原正式工和1984年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限未满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二是企业的离退休人员,重点是困难企业的离退休人员。三是到失业保险机构登记的失业人员,包括: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七类九种人员和企业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满,并被解除托管关系和劳动关系仍未就业的人员。四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包括: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在职人员和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在分别领取工资和基本生活费以及离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对国有困难企业在岗职工的工资由企业依法予以保障,确有困难的通过申请“三家抬”工资性贷款和建立工资预留户解决。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可按照劳动部《经济性裁员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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