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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乡镇企业管理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苏劳关系[1997]22号 【执行日期】:
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乡镇企业管理局
苏劳关系[1997]22号
【字体:  
关于乡镇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五、工作时间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甲方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依法约定执行以下工时制度。

     (一)

     (二)

     六、劳动报酬(协商条款)

     甲、乙双方约定实行下列第 项工资分配形式:

     甲方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可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水平。

     (一)甲方根据有关规定,按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案,核发乙方工资每月 元。

     (二)甲方实行年终结算劳动报酬的分配制度,发给乙方每月不低于本人月工资额30%的基本生活费,余额年终结算兑现。

     (三)按以产品计件单价和乙方完成定额,核发乙方的计件工资。

     (四)无论实行何种形式,甲方都应执行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都应积极创造条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二)乙方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病,非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待遇参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条件、程序及经济补偿办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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