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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乡镇企业管理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苏劳关系[1997]22号 【执行日期】:
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乡镇企业管理局
苏劳关系[1997]22号
【字体:  
关于乡镇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九、违约责任:

     (一)劳动合同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按《劳动法》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应付给对方违约金 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出资培训乙方,乙方须为甲方服务 年,否则乙方需承担培训费用,其数额按服务年限递减。

     (三)

     十、双方需要商定的其他事项:

     (一)乙方在合同期内,以及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 年内,必须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违反本项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利用甲方的技术、资料、设备工具和原材料,从事有偿活动。

     (三)

     (四)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六十天内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可向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企业主管部门调解或劳动仲裁部门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项,参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合同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后一个月内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生效,甲方双方和县(市)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盖章)

     劳动行政部门鉴证章:鉴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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