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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经委、北京市商委、北京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对外经贸委、北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经委、北京市商委、北京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委、北京市对外经贸委、北
【字体:  
关于转发劳部发〔1996〕174号《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工会,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工会:

  现将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 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出的《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174号)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京办发【1996】17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市推行集体合同制度领导小组并转发〈关于积极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劳部发【1996】174号《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附件:

劳 动 部

全 国 总 工 会

国 家 经 贸 委

中 国 企 业 家 协 会

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年5月17日 劳部发【1996】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总工会、 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家协会:

  随着《劳动法》的贯彻实施, 大部分地区积极稳妥地开展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试点工作,这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维护职工与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指导,逐步建立起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要以《劳动法》和《工会法》为法律依据, 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同时,本着积极稳妥、保证质量、 注重实效的原则逐步实行,形成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政府依法调控的劳动关系调整体制。

  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 当前重点应在非国有企业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进行。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要在抓好组建工会工作的同时加快推行;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其它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积极稳妥地实行。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促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健康发展。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建立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贸部门和企业家协会共同组成的三方性协调机制,定期就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为企业的集体协商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环境。当前可就企业集体协商过程中存在的企业裁员、职工带薪休假等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为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提供参考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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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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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关于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会职业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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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集体合同推进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集体合同推进月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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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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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与工会联系与沟通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与工会联系与沟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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