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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苏劳社险[1998]30号 【执行日期】:
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社险[1998]30号
【字体:  
关于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额征缴、全额支付的通知
各市、县劳动局,苏州、无锡保险局:

    为了确保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国务院国发[1998]28号文件要求:目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的地区,要改变基金结算方式,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全额支付基本养老金。根据这一精神,经研究决定,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全额征缴、全额支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全额征缴、全额支付的地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在90%以上;基金积累备付能力稳定保持6个月以上。

    3、基金结算、个人帐户等基础工作基本实现计算机管理。

    4、退休审批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二、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全额征缴、全额支付的步骤

    1、具备上述条件的地区,应从1999年开始全面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全额征缴、全额支付。

    2、随着省级统筹规模进一步扩大,基金收缴率的提高,基金调剂能力的进一步加强,全省范围内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全额征缴、全额支付。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大力宣传养老保险基金全额征缴、全额支付的重要意义,统一认识,转变观念,争取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同时加强和规范内部管理,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全额征缴、全额支付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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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本省相关法规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2008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民政厅转发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意见
·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印发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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