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劳薪[1997]57号
(有效)
各市劳动局,省各有关部、委、办、厅、局,省直属单位:
最近,许多单位询问初次参加工作的劳动者按规定实行见习期、学徒期的,其见习期、学徒期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如何掌握,现就此问题答复如下:
我厅《关于企业工资支付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薪[1997]55号)中规定了初次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根据劳动部《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中第三、四条的规定,对某些初次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实行学徒期或一年见习期制度,其试用期满后,仍在学徒期内或见习期内的,其工资支付标准仍按试用期的标准执行。待学徒期、见习期满后,再按苏劳薪[1997]55号文中关于“在实行技能工资的企业,一般给予提高一至二级工资支付标准,在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按本单位岗位技能工资制度的规定及其新任岗位确定其岗位技能工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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