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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苏劳薪[1997]62号
【执行日期】:
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
苏劳薪[1997]62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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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苏省主营进出口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苏劳薪[1997]62号
(有效)
省属各外贸公司: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35号)精神,为了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机制,进一步推动外贸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结合省级外贸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挂钩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和公正、合理、平等竞争的原则;
(二)正确处理出口规模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鼓励企业在自负盈亏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扩大出口;
(三)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要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要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
二、挂钩形式和浮动比例
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利润、出口收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三项指标复合挂钩,其中:实现利润占50%,出口收汇占30%,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占20%。
挂钩浮动比例最高为1∶0.75。
三、基数核定
(一)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
原则上以企业清算上年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为基础,加上规定的合理增加因素:(1)为体现物价补偿原则,95、96年度累计的职工生活费补助额,视企业承受能力,可在今年或逐年核进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2)企业上年接收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增加的工资额;(3)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移交生产后增加人员和成建制划入(出)人员所需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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