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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粤劳关[2000]21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劳动厅
粤劳关[2000]21号
【字体:  
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厅
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
粤劳关[2000]21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顺德市.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寸:转发最高人民法院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劳社厅函[1999]153号),转发给你们。
 二000年一月二十二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严禁冻结或划拨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
劳社厅函[1999]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1999]2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
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
法[1999]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据悉,最近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中,冻结并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导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无法保障,影响了社会稳定。为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通知如下: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各地人民法院应对已审结和执行完毕的经济纠纷案件做一下清理,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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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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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紧急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检查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情况的通知
·关于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关于欠缴失业保险费应收滞纳金比例问题的复函
·转发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印发的2003年失业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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