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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苏政办发[1999]141号 【执行日期】: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办发[1999]141号
【字体:  
转发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及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劳动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及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劳动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及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发布《江苏省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及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大力实施“科教兴省”战略,贯彻落实《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造就一支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队伍,我省于1995年和1996年分两批颁布了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技术工种目录。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深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17号)精神,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原规定必须持证就业上岗的技术工种进行适当调整,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这次列入《江苏省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主要是技术性较强、服务质量要求较高、覆盖面广、流动性较大,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在国家发布的66个职业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增加了8个职业,共74个职业。今后,我省实行就业准入
的职业范围,将根据技术进步和职业变化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每4年调整一次。
二、从事就业准入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规范鉴定(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
三、重点抓好新生劳动力的就业准入工作。凡从事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新生劳动力,就业前必须经过1-3年的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对个体工商经营人员从事就业准人职业的,也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予办理开业手续。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就业准入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好本系统在职职工的技能培训工作,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或授权的签定机构鉴定(考核),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五、加强职业技能标准、教材、题库、鉴定所(站)和考评员队伍建设,扩大鉴定规模,保证鉴定质量,确保从事就业准入职业的劳动者都能得到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六、切实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劳动力市场的作用。职业介绍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告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公告所涉及的就业准入职业;各地印制的求职登记表中要有登记职业资格证书的项目;用人单位招聘广告栏中也应有相应职业资格要求。职
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应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查验,凭证推荐就业;用人单位要凭证招聘用工。
七、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要依法对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以及培训实体执行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实体,劳动行政部门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对擅自招收、录用未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提
出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以上如无不当,请批转贯彻执行,并将调整后的《江苏省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予以发布。

附件:江苏省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
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今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音响调音员、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农机修理工*
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捡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
商业、服务业人员:
推销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上、钟表维修工
、办公设备维修工、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洗衣师*、裁缝*、糕点面包烘焙工*、熟肉制品加工工*、食品检验工*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秘书、计算机操作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注:*表示我省增加的就业准入职业



199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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