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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苏劳就[1998]15号 【执行日期】:
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就[1998]15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规范流动就业管理服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苏劳就[1998]15号

    (有效)

     各市、县(市)劳动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部《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劳部发[1998]458号),严格制止乱收费,现对流动就业管理服务工作中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收费管理,坚决制止和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各地对证、卡发放和流动就业服务工作中的各项收费应严格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严禁自行确定或变相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必须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二、用工管理费。必须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劳动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服务公司收取、使用管理费、手续费、代培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苏财农[86]179号、苏劳培[1986]67号)、《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劳动局《关于公布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93]198号、苏价费字[1993]216号、苏劳[1993]47号)等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个人收取。

     三、流动就业证、卡工本费。必须严格按照省劳动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江苏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江苏省外来人员就业卡〉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苏劳就[1995]年8号)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搭车收费。

     四、各级劳动部门驻外机构对流动就业人员收取有关费用,必须持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五、对我省委托外省、市劳动部门发放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从发文之日起,一般不再予以委托。

     六、对外省、市委托我省各级劳动部门发放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不论外省、市是否有收费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我省不再接受委托。

     七、各级劳动部门要在近期内对证、卡发放的收费情况时行一次认真检查。重点检查收费项目、标准及使用规定票据的执行情况。同时,要在收费地点张榜公布核发流动就业证、卡有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设立举报信箱和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发现违规收费行为,要立即查明情况,坚决制止、纠正和处理。各市的检查、处理情况,请于7月10日前书面报省厅就业处。

     八、建立健全举报监督制度。对借发放证、卡违规收费的问题,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省劳动厅将于近期对市、县收费情况重点检查或抽查,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省厅的监督电话:025-4506512、4547415(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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