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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江苏省劳动厅
【字体:  
关于加强对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工作管理的通知
(有效)

     各市劳动局:

     根据劳动部《关于加强地方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工作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7]78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的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今后各地不得自行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包括冠以暂行或试用名义的《标准》、《规范》,以维护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严肃和权威性。

     二、对确属地方性的职业,需要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规范,必须先向省劳动行政部门申报职业(或工种)目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经劳动部批准后,省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制定。

     三、各地对已经制定颁布的标准和规范要进行认真清理、检查,并于1997年5月20日前将检查结果报省厅,以便统一汇总后报部。

     附:劳动部关于加强地方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工作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加强地方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工作管理的通知

     劳部发[1997]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近年来,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我国的职业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了适应职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的需要,我部正在组织有关专家抓紧制定颁布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以下简称标准和规范)。同时,一些地方也自行制定了一些地方标准和规范,由于缺乏统一规划,有的地方标准和规范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有的职业(或工种)甚至有几种不同的地方标准和规范,这严重地影响了标准和规范的严肃性、权威性,同时不利于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统一管理工作。为了加强对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制定工作的管理,保证标准、规范的严肃性,现将对有关地方制定标准和规范工作的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中的工种和劳动部已确定的新职业或工种,由劳动部或劳动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各地不得另行组织制定标准和规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对本地已经制定颁布的标准和规范要进行清理、检查,并于1997年5月底前汇总报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汇总报表样式见附件1,略)。劳动部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对各地上报的标准和规范中属于应制定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职业或工种的,经过有关专家审定后,由劳动部颁发试行;对确属地方性的职业或工种,经劳动部审批后可在当地试行。

     三、今后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在组织制定确属地方性的职业标准和规范时,应先向劳动部申报职业(或工种)目录(申报表样式见附件2,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由地方组织专家制定。劳动部将根据需要提供制定标准和规范的有关文件,并可帮助推荐专家。地方颁发标准和规范后,应在一个月内后劳动部备案。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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