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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苏劳仲[1998]4号 【执行日期】:
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苏劳仲[1998]4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建设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省有关厅局、部省属单位;

  《劳动法》实施以来,一些用人单位能依法制定和完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加强内部劳动管理,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但也有不少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内容和制定的程序违反劳动法规,或者制定的时间久远,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劳动管理需要,造成许多劳动纠纷,导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上升,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了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规范企业劳动管理,现对建立和完善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因此,用人单位联系企业实际情况依法制订劳动规章制度是法律授予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劳动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内容要合法合理可行,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它劳动管理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应符合有关规定,劳动规章制度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施行。

  二、自本通知下达之后,各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进行一次清查,对劳动规章制度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不适应企业管理工作需要;以及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认真加以整改。为保证劳动规章制度合法有效,避免和减少因无效劳动规章制度引发的劳动纠纷,用人单位应将已制定或需要完善的劳动规章制度,主动商劳动争议仲裁办事机构,保证劳动规章合法有效可行,进一步提高企业劳动管理水平。

  三、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办事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从源头抓起,积极预防劳动争议,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各级仲裁机构应在各自管辖的权限范围内(在宁部省属单位、部队企业由省仲裁机构管辖),热情为用人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帮助,与他们研讨解决劳动管理中的实际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为他们排忧解难。按照省创“三优”活动的要求,各地在98年应努力做到接受指导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数量不少于用人单位数的30%。

  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动仲裁委员会要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遵循“四重”方针,切实抓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企业深化改革和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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