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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苏劳仲办[1997]6号 【执行日期】: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苏劳仲办[1997]6号
【字体:  
关于在宁部省属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管辖范围的通知

    苏劳仲办[1997]6号

    (有效)

     部省属单位:

     最近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电信询问,在宁部省属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向哪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问题,为依法及时有序地做好这方面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1995年1月13日发布施行的《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规定,省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劳动争议:(一)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仲裁委员会审理的案件。随着建立市场经济,劳动关系复杂化、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加,为了建立健全省级劳动管理体制,分流劳动争议案件,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省劳动厅于1996年6月21日下文规定:“自1996年8月1日起,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继续受理全省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同时,受理在南京地区(不含五县)的部省属用人单位或在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在宁部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苏劳仲委[1996]11号),因此,上述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向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超越管辖权限受理的案件,有权不应诉,并告诉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部省属单位在处理职工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行文告知劳动者,并写明“如有不服,可向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字样。

     三、劳动争议处理的管辖问题,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劳动争议仲裁既要在实体审理上合法,又要在程序法上合法。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管辖范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受理和管辖的争议,应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诉。已受理经审查发现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应按规定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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