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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苏劳仲[1996]30号 【执行日期】:
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仲[1996]30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做好部、省属单位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苏劳仲[1996]30号

    (有效)

     省各有关厅、局,部、省属单位,驻宁部队企业:

     劳动合同鉴证是对劳动合同监督、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认真履行义务,防止或减少劳动合同争议发生的重要保证。为做好这项工作,我厅于今年五月下发了《关于做好部、省属单位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苏劳[1996]27号)。为保证劳动合同的顺利实施,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我厅于今年六月又下发了《关于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苏劳仲委[1996]1号)。通知规定:南京地区(不含五县)的部、省属用人单位、部队企业和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含续订、变更)的劳动合同,应当在签订后的一个月内到省劳动厅仲裁处申请鉴证;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两个通知下发以后,我厅对部、省属单位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加强了部、省属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对劳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提高仲裁办案质量和效率,推动和指导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关地区和单位应继续做好两个通知的贯彻工作,保证这两项工作的顺利转换和实施。

     最近,我厅下发了《江苏省用工年检实施办法》,省劳动厅行政部门按年度对中央、部队及省属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是用工年检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关单位要对本单位劳动合同订立和鉴证情况进行认真的自查。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人员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双方应协商一致是否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已经改变或因客观条件变化,劳动合同条款需要变更。以上签订、变更和重新签订的,都应按规定进行鉴证,以保证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觉履行劳动合同。

     近两年,部、省属单位争议案发率逐年增长,各用人单位都应按照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和我厅《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的规定,认真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协调工作,促进劳动关系的不断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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