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劳[1996]50号
(有效)
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局:
近些年来,劳动关系日趋复杂,集体上访、罢工和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度上升态势,劳动仲裁工作十分重要也十分辛苦。为了加强劳动仲裁工作,调动劳动仲裁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劳动仲裁工作水平。根据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部发[1993]300号)规定;“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期间,由仲裁委员会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劳动仲裁员实行办案补助,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专职劳动仲裁员实行固定补助。要根据本地劳动争议工作量,给予专职劳动仲裁员每人每月60元至100元的固定办案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市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
二、对兼职劳动仲裁员实行每案补助。凡劳动行政部门、经委(计经委)、总工会的兼职劳动仲裁员,以及从其他单位聘任的兼职劳动仲裁员,实行每办一案给予30元办案补助。
三、根据省劳动局、物价局、财政厅《江苏省劳动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收费及管理实施办法》(苏劳仲[1993]5号、苏财综[93]127号)的规定,专兼职劳动仲裁员办案补助从仲裁费和劳动合同鉴证费中支付。
本通知自下发之月的次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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