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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江苏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苏劳仲委[1996]1号 【执行日期】: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江苏省劳动厅
苏劳仲委[1996]1号
【字体:  
关于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
苏劳仲委[1996]1号

    (有效)

     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局:

     为更好地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适应目前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和劳动争议明显增加的实际情况,保障《劳动法》的贯彻落实,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发布施行的《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关于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全省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仲裁委员会审理的案件”的规定,以及劳动部有关劳动争议案件分级管理的要求,现对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有关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8月1日起,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继续受理全省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同时,受理在南京地区(不含五县)的部省属用人单位和在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在宁部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8月1日以前,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的,仍应按照现行管辖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出,受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8月1日以后,属于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当事人按原管辖规定向有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有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告知当事人直接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三、各市要认真抓好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的通知》(劳部发[1996]85号)的贯彻落实,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三方原则融入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和处理工作,做到依法规范办案,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证全省平衡渡过劳动争议多发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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