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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人事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苏劳薪[1998]12号苏人通[1998]98号 【执行日期】:
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人事
苏劳薪[1998]12号苏人通[1998]98号
【字体:  
关于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待遇的通知
苏劳薪[1998]12号苏人通[1998]98号

    (有效)

     各市劳动局、人事局,省有关部委办厅局,省直属单位:

     为促进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根据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有关事项的通知》(苏部发[1997]3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对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高级技校毕业生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入学前为技工学校、职校应届毕业生,高级技校毕业并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其试用期间工资待遇一般不低于5级,试用期满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在实行技能工资制的企业,一般给予提高一至二级标准工资支付;在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按本单位岗位技能工资制度的规定及其新任岗位确定其岗位技能工资。

     2.入学前为在职职工的高级技校毕业生,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的,可不实行试用期,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同期参加工作的大专毕业生待遇重新确定。

     二、高级技校毕业生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入学前为在职职工的,可根据其实际技术等级,按省人事厅苏人四[1996]1号文第二条 规定办理。

     2.入学前为技校、职校应届毕业生的,其试用期、见习期的年限以及试用期、见习期的工资、定级工资,均参照大专毕业学历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执行(不涉及学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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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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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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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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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劳动保障厅江苏省重点技师学院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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