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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苏劳薪[1997]4号 【执行日期】:
江苏省劳动厅、江苏省财政厅
苏劳薪[1997]4号
【字体:  
关于调整企业工人技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的通知
苏劳薪[1997]4号

    (有效)

     各市劳动局、财政局、省各有关厅局及省直属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在技师评聘工作方面已形成了一套规范制度,对企业职工提高技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为鼓励被评聘为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在岗位上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技能水平,促进企业职工队伍素质和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现对工人技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的调整及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1.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每月按80元标准核定,技师职务津贴每月按40元标准核定。

     2.职务津贴增加的部分允许列入企业成本,实行工效挂钩(包干)的企业核入工资基数。

     3.职务津贴的调整由企业按规定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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