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厅 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修订)的通知》 粤劳技[1997]260号 广州、深圳市、各地级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国家、省重点技工学校: 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修订)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现有已评估四年以上的江门、肇庆技校,要按《标准》对照检查、按《评估细则》自评计分,并将情况和结果于十月底前报送我厅,以便我厅重新进行评估认定。 二、现有的及正在申报的国家重点技校,要对照《标准》逐一检查,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努力充实提高,加强管理,建立咨询委员会制度和招生、毕业生就业的专门机构,把学校办成为集职业需求预测、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培训基地。 三、现有的省重点技校要按《标准》的要求,努力创造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力争在短期内再上新台阶。对现已基本具备国家重点技校条件的学校,务于今年年底前提出申报评估,否则,要待四年之后才能申报。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九日
劳 动 部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修订)的通知 劳部发[1997]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 从1992年开始,各地按照劳动部印发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标准》,积极开展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的评估工作。几年来,已在全国建立起一批具有示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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