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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粤府[1997]45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1997]45号
【字体:  
批转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
粤府[1997]4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

    (有效)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推动我省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我省21个地级市都制定了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促进我省社会救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救助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最困难成员而制定的社会救济制度,对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稳定社会,促进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居(村)民,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救济,形成与社会保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的社会保障机制,完善和规范社会救济制度。

     二、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建立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等工作;财政、劳动、人事、统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并充分发挥工会等组织的作用。

     三、工作目标

     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全省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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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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