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粤劳法[1996]67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劳动厅
粤劳法[1996]67号
【字体:  
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厅
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下称《复函》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的有关规定及全面实行合同制后的实际情况,对《复函》第四条 有关“其他调动”问题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因成建制调动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工作单位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二、经组织调动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如调动时,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改变工作单位前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现“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如原单位已支付经济补偿金,其现“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应从调入本单位之日起计算。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八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关于贯彻《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