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社保函[1996]107号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因工致残职工残废退休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有效)
省属、中央、军队驻穗企业各有关单位:
我局1995年8月3日《关于调整省属、中央、军队驻穗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社保函[1995]150号)将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退休金按本人致残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办法调整为按职工残废退休前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办法后,一些只参加工伤保险而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因没有缴费工资,职工因工致残退休时,无法按规定计算其残废退休待遇。为此,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省属、中央、军队驻穗单位中只参加工伤保险,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可按参加养老保险的规定申报缴费工资。已申报了缴费工资的,其因工致残的职工退休费即可以致残前的指数化缴费工资计发其残废退休金;未申报缴费工资的,以上年度省属驻穗单位的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残废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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