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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粤府〔1986〕121号)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粤府〔1986〕121号 【执行日期】:
粤府〔1986〕121号)
粤府〔1986〕121号
【字体:  
关于外国和港澳企业在我省设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人员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和港澳企业在我省设立常驻代

表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办法的通告

(1986年8月20日 粤府〔1986〕121号)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外国和港澳的金

融、工商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以及举办

展览、展销活动等日益增多,这些活动都需要聘用一些

工作人员,为了有利于此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保证受聘

人员的素质,特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外国和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需要聘用工作

人员,或临时性劳动服务事项,统一由广东省劳动局管

理,由其属下的广东省对外劳动服务公司或所在地、市

(含广州市和经济特区,下同)、县劳动服务公司组织

承办。广东省对外劳动服务公司既承办具体业务,又负

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市、县劳动服务公司的业务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向常驻代表机构兜揽生

意或承办服务业务。

二、各地、市、县劳动服务公司为外国和港澳常

驻代表机构提供聘用工作人员,必须报广东省劳动局审

查批准。经批准的受聘人员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

给工作证。

三、外国和港澳常驻代表机构在我省内聘用工作

人员,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常驻代表机构登

记证,向广东省对外劳动服务公司或所在地、市、县劳

动服务公司申报登记,填写《外国企业及华侨、港澳企

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工作人员申请表》,并交纳手续费。

四、外国和港澳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必

须与广东省对外劳动服务公司或所在地、市、县劳动服

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需要续约的,须办续约

手续并交纳手续费。受聘工作人员的劳务收费、工资、

福利待遇、劳动保险标准等,按广东省劳动局根据国家

有关规定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

凡与本通告有抵触的,以本通告为准。外国和港澳常驻

代表机构凡未按本通告规定聘用工作人员的,必须从本

通告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按上述规定补办手续。

本通告授权广东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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