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为了使符合退休条件的干部及时退下来,加速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实现精兵简政,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凡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干部均应办理退休,坚持不退的,从单位通知之日起,其继续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者,改发退休费。符合国务院国发〔1983〕141、142号文规定可以暂缓退休的高级专家或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必须 履行报批手续。 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本人要求退休,经组织批准,可以给予办理;专业技术人员应从严掌握。 二、干部退休后,除按《暂行办法》规定享受退休生活费外,凡195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干部,退休后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十五的补助费;1956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加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十的补助 费。但补助费连同享受特殊贡献、计划生育奖励费等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此项补贴在原单位开支退休金的科目列支。 三、干部退休后,原政治待遇不变。老干部活动场所,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向退休干部开放。 四、退休干部可与在职干部一样提取福利费,继续享受原单位在职干部一切非生产性福利待遇。 五、退休干部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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