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9-28
【法律文号】:辽劳社发[2000]58号 【执行日期】: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发[2000]58号
【字体:  
辽宁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


     2000年1—6月的相关业务按2000年上半年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记帐利率执行。

     第二章 个人帐户的建立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公民身份号码》(GB11643—1999)的有关规定,为每位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建立一个全国统一标识、编码唯一不变的个人帐户。

     第六条 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从1996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帐户;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从参加工作的当月建立个人帐户。从业人员从实行个人缴费至1995年底按规定缴纳的个人缴费并入个人帐户。合同制职工在当地职工全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规定缴纳的个人缴费不并入个人帐户,其缴费年限经核定记为实际缴费年限。

     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移交地方前已建立个人帐户的按各行业文件规定执行,未建立个人帐户的从1998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帐户。

     第三章 个人帐户的记录

     第七条 个人帐户主要内容包括从业人员自然情况和缴费情况两部分:

     (一) 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等;

     (二) 个人历年缴费基数、历年缴费月数、历年记帐利率、个人帐户储存额情况等。

     第八条 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

     (一) 建立个人帐户之前个人缴费部分;

     (二) 建立个人帐户后个人缴费部分,其中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为本人缴费应记入个人帐户部分;
本文共9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