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6月的相关业务按2000年上半年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记帐利率执行。
第二章 个人帐户的建立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公民身份号码》(GB11643—1999)的有关规定,为每位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建立一个全国统一标识、编码唯一不变的个人帐户。
第六条 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从1996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帐户;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从参加工作的当月建立个人帐户。从业人员从实行个人缴费至1995年底按规定缴纳的个人缴费并入个人帐户。合同制职工在当地职工全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规定缴纳的个人缴费不并入个人帐户,其缴费年限经核定记为实际缴费年限。
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移交地方前已建立个人帐户的按各行业文件规定执行,未建立个人帐户的从1998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帐户。
第三章 个人帐户的记录
第七条 个人帐户主要内容包括从业人员自然情况和缴费情况两部分:
(一) 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等;
(二) 个人历年缴费基数、历年缴费月数、历年记帐利率、个人帐户储存额情况等。
第八条 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
(一) 建立个人帐户之前个人缴费部分;
(二) 建立个人帐户后个人缴费部分,其中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为本人缴费应记入个人帐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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