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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9-28
【法律文号】:辽劳社发[2000]58号 【执行日期】: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发[2000]58号
【字体:  
辽宁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


     Si’=S0×(1+R/12×I)+S+Si’

     其中S=∑Aj+∑[Aj×R/12×(i-j+1)](j<I=,Si’见本条9三)

     (三)某年前n年j 年欠缓缴,应补缴至I月底个人帐户金额计算公式:

     Si’=∑{[∑Aj×〔1+Rn/12×Kj×(12-j+1)〕〉]×(1+Rn―1×Kn―1)×(1+Rn-1×Kn-1)×(1+Rn—2×Kn—2)×…×(1+R1×K1×(1+R/12×Ki×I)}

     (四)支付养老金至某年底个人帐户储存额计算公式:

     (五)支付养老金至j月底个人帐户储存额计算公式:

     (六)特殊情况:职工在某年j月退休(下月开始领取养老金),同年j月死亡或出国(查询),至j月底个人帐户储存额计算公式:

     j j

     Sj=Si×[1+R/12×(j-I)]- Σ Bm-[Σ Bm×(j-m+1)]×R/12

     m=i+j m=i+1

     第六章 个人帐户的转移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加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属同一统筹地区;参加同一地市的市、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属同一统筹地区。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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