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发[2000]58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
各市劳动局:
为了规范我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现印发《辽宁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辽宁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企业职工和个体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为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人帐户是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个人建立、按规定记录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缴费划入部分及时其利息的基金帐户。个人帐户是计发从业人员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中个人帐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从2000年7月1日实行 "社会保险年度”(以下简称社保年度),即从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社保年度。每年1—12月的职工平均工资和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从业人员工资收入及每年上半年公布的个人帐户记帐利率作为下一个社保年度有关业务的计算依据。
2000年1—6月的相关业务按2000年上半年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记帐利率执行。
第二章 个人帐户的建立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公民身份号码》(GB11643—1999)的有关规定,为每位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建立一个全国统一标识、编码唯一不变的个人帐户。
第六条 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从1996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帐户;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从参加工作的当月建立个人帐户。从业人员从实行个人缴费至1995年底按规定缴纳的个人缴费并入个人帐户。合同制职工在当地职工全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规定缴纳的个人缴费不并入个人帐户,其缴费年限经核定记为实际缴费年限。
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移交地方前已建立个人帐户的按各行业文件规定执行,未建立个人帐户的从1998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帐户。
第三章 个人帐户的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