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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9-28
【法律文号】:辽劳社发[2000]59号 【执行日期】:
辽宁省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发[2000]59号
【字体:  
辽宁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办法
辽宁省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发[2000]59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有效)

     各市劳动局:

     为辽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进程,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印发《辽宁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辽宁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推进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规定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或个体从业人员,在达到规定离退休条件并办理离退休审批手续后,均应对其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三条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直接发放或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向离退休人员支付基本养老金的形式,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工作。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按时、足额、方便、安全。

     第二章 发放形式

     第四条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可分为基本形式和过渡形式。基本形式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国有商业银行、邮局或社区服务组织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养老金;过渡形式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或邮局设立基本养老金发放专户,并与企业签订委托发放协议,由企业退管组织从专户领取基本养老金,再将基本养老金分别发到离退休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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