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辽劳社[2000]51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效)
辽宁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辽宁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1999]14号)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医疗机构必须通过所在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签定协议之后,才能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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