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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9-19
【法律文号】:辽劳社函[2001]70号 【执行日期】: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函[2001]70号
【字体:  
关于昌图县七十九名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劳社函[2001]70号

    (有效)

     铁岭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昌图县七十九名农民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后有关待遇的请示》(铁市劳发[2001]5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第十条 中已明确,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这79名农民合同制工人在1993年12月31日合同已到期,企业没能及时终止,属企业内部管理上的漏洞,应由责任方纠正。

     二、按国务院87号令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发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费。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待遇可以按请示意见中第二条 (二)、(三)、(四)款办理。

     四、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的,经市劳动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按现行规定,由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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