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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川劳险[1997]22号 【执行日期】:
四川省劳动厅
川劳险[1997]22号
【字体:  
关于改制企业是否可以放宽职工退休年龄规定的复函
省劳动厅

    川劳险[1997]22号

    (有效)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改制企业是否可以放宽职工退休年龄规定的复函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达川地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改制企业是否可以放宽职工退休年龄规定的请示》(达地劳险[1997]1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当前个别地方为推动企业改制工作,允许距法定退休年龄5岁以内的职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这种做法是违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退休政策的,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规定:破产企业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强调:国发[1994]59号文件中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中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因此,非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国有企业破产,以及各地进行的企业改制,均不能参照自定提前退休办法。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只能实行离岗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能办理退休手续。

     职工退休政策是国家统一的制定的,在国务院未做到修改前,省和各地都无权对职工退休条件开口子。各类企业均应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在审核、审批职工退休的工作中,要加强法规的宣传,严格按国家退休政策执行,对不符合退休条件职工,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应即时纠正,以维护国家退休政策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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