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继续支持国有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抓大放小”的方针,进行改革、改
组、改造;鼓励、支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鼓励、支持国有小型企业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进行改革;要主动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依法及时办理登记注册的有关手续。
三、 鼓励有困难的国有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自救;支持企业将非生产性的服务机构分离出去,成为独立核算的经济经实体;鼓励、支持困难企业兴办第三产业,进行多种经营,组织劳务协作,多渠道、多形式增加就业岗位,安置下岗职工。
四、 鼓励、支持国有企业利用闲置的车间、库房和场地等,兴办适合当地经济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各类市场,自我消化和安置下岗职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配合当地政府,帮助其规划论证,参与协调服务,及时办理市场登记手续,加强市场管理。
五、 广泛、深入地宣传党和国家关于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引导、支持有条件的私营企来和个体工商户参与国有小型企业的改革,兼并停产或严重亏损的国有小型企业,优先安置下岗职工。
六、 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招工时,优先招收、聘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积极引导下岗职工更新择业观念,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兴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七、 下岗职工持企业或劳动部门的下岗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即可申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佃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减收或免收有关费用。
八、 特别困难的下岗职工持劳动部门或民政部门的特困证明申办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为其办理有期限的临时营业执照,在临时营业期间可以酌情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
九、 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中的科技人员和有专业特长的人员,举办科技型、生产型、外向型的私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主动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积极予以扶持,在信贷、经营场地、设施等方面帮助申办人解决实际问题。
十、 鼓励下岗职工到各类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支持市场服务机构在市场摊位安排上对下岗职工予以优惠和照顾。有特困证明的下岗职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在早市、夜市上从事临时经营活动。
十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公安、劳动、城建、税务等部门,积极参与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认真清理整顿大中城市中的无照经营;同时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规范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为下岗职工创造良好的再就业环境。
十二、 各级个体劳支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能力;并做好技能鉴定工作,提高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能力;要主动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牵线搭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举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下岗职工共同参加的招工供需洽谈谈会,进行双向选择;要积极为从事个体经营和私营企业的下岗职工提供市场信息方面的服务,组织有经验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他们传授经验,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
十三、 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私营企业的,既要积极鼓励,予以扶持,又要正确引导,逐步规范,依法管理。
十四、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具体意见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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