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厅
川劳险[1997]26号
(有效)
四川省劳动厅中共四川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护理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川劳险[1997]26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九日)
近来一些地区劳动部门来电反映: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和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补贴标准的通知》(川老发[1997]6号)文件,企业是否贯彻执行不够明确,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通知如下:
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和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士理费补贴标准的通知》(川老发[1997]6号)文件,亦应在企业中贯彻执行。凡企业中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且年满70周岁的,亦可比照同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调整护理费补贴标准办理。
调整后的护理费补贴所需经费,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列入省级统筹范围,由各地社会保险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企业在管理费中列支。
附:《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补贴标准的通知》(川老发[1997]6号)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中共四川省委老干部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补贴标准的通知
川第发[1997]6号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
鉴于近几年物价上涨较快,离休干部护理费用增大等因素,经研究并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从1997年1月起,对我省离休干部护理费补贴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办法是:
一、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地厅级离休干部(含享待遇),护理费补贴由每人每月61元调整至122元。
二、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他离休干部和解放战争的时期参加革命且年满70周岁的地厅级离休干部(含享受待遇),护理费补贴由每人每月50元调整到100元。
三、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年满70周岁的其他离休干部,护理费补贴由每人每月40元调整到80元。
调整后的护理费补贴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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