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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2001-12-5
【法律文号】:浙高法[2001]240号 【执行日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高法[2001]240号
【字体: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省高级民庭近段时间在嘉兴市召开了全省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就审查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现将《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审判工作中参考。如遇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事审判庭。
     《纪要》中涉及的问题,如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讨论纪要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快速、持续的发展和劳动用工制度的变革,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上升幅度较大。此类案件政策性强,相关法律规定较原则,审理难度较大。为提高审理水平,正确适用《劳动法》和相关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在嘉兴市召开了全省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与会代表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并基本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几个基本问题
     1. 劳动争议案件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答:劳动争议案件应具备的条件是:一是争议的主体必须适格,即应是符合《劳动法》第二条 规定的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是争议主体之间必须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或虽没有书面合同,但实际上存在劳动关系。三是双方履地地了劳动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工作,获得了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权利;同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矛盾规章制度。四是争议的内容和事项必须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另外,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能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过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也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2. 如何界定用人单位的范围?
     答:用人单位包括:(1)与劳动形成劳动关系的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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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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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设施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办法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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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印发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关于要求变更劳动仲裁收费承办主体的函
·关于童工发生伤残事故能否进行工伤认定和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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