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无数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本条中的“工资水平”是指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平均工资的高低程度。 本条中的“工资总量”是指一定时期内国民生产总值用于工资分配的总数量。 本条中的“宏观调控”的具体办法,可执行《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劳部发[1993]299号)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本条中的“经济效益”包含了劳动生产率和就业状况两个重要的因素。 本条中的“依法”,指依照法律和法规。目前主要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 本条中的“工资分配方式”是指单位内部的工资制度,包括工资构成、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工资增长机制等。“工资水平”是指本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的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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