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劳办发[1994]289号 【执行日期】: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办发[1994]289号
【字体: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中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等。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本条中的“无故”同第五十条 的说明相同。“工资报酬”可以理解为延长工作时间所依法应得的劳动报酬。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其分工在于看其监督检查的范围是否属于劳动工作,凡属劳动工作,依本法第九条第八十五条 ,由劳动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权,进行处罚。反之,则应由其他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监督权。
本文共26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第13页 第14页 第15页 第16页 第17页 第18页 第19页 第20页 第21页 第22页 第23页 第24页 第25页 第26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共同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查找认定工作的通知
·工会法律援助办法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二00八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民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的意见
·关于深化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分开工作的意见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在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开展签约行动的通知
·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系统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意见
·关于印发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7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