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劳动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劳办发[1994]289号 【执行日期】: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办发[1994]289号
【字体: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中的“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工族区域自治法等》。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的具体规定在国务院第81号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

    本条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指《关于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通知》、《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罚款标准》等。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此条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不论是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还是原来所称的固定工,都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在这里是“必须”的含义。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条第一款中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本条第二款中的“依法”是指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现行法律和法规。
本文共26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第13页 第14页 第15页 第16页 第17页 第18页 第19页 第20页 第21页 第22页 第23页 第24页 第25页 第26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共同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查找认定工作的通知
·工会法律援助办法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二00八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民政部关于深入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工作的意见
·关于深化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分开工作的意见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在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开展签约行动的通知
·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系统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意见
·关于印发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7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