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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厅 乡镇企业局 【颁布日期】:1996-3-26
【法律文号】:劳计字[1996]第159号 【执行日期】:1996-3-26
安徽省劳动厅 乡镇企业局
劳计字[1996]第159号
【字体:  
关于加快全省乡镇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问题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劳动局,乡镇企业局: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省人民政府于1994年下发批转劳动厅关于我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皖政[1994]67号文件),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1996年底以前全省各类企业都要实行劳动合同制,为了确保这一任务的完成,现就加快全省乡镇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各级劳动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广大乡镇企业职工认真学习《劳动法》,学习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政策规定,提高对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认识。《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是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核心内容和基本条款,只有首先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才能更好地全面贯彻《劳动法》,才能更加切实有效地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今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问题,也需要依照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处理和监督检查,因此,无论是从执法的角度,还是从依法监督检查的角度,都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切实做好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作。
  二、 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全省乡镇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工作要按照省政府所确立的方法步骤进行,在1996年底以前,所有企业均要签订劳动合同。在时间要求上,今年10月底以前要全部完成劳动合同的订立工作,11、12两个月进行总结、完善。
  三、 乡镇企业的劳动合同文本可按照省劳动厅提供的样本印制,各地也可以结合乡镇企业的特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作出具体规定。
  乡镇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需经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备案。所发生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 全省各级劳动部门、乡镇企业的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都要把在乡镇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定期检查、督促,共同完在这项改革工作任务。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要及时上报省劳动厅、省乡镇企业管理局。
  各地在制定方案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向省劳动厅、省乡镇企业局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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