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优抚金 ,按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本市常住户 口的职工发7个月;离退休、退职职工发3个月,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临 时工发5个半月。
三、离岗退养待遇
对离岗退养人员,根据本单位实际,可采取如下其中一种办法给 其计发离岗退养费。离岗退养 费最高不超过本单位职工月人均退休费 的10%。
1.按本人的退休费标准计发;
2.按本单位职工月人均退休费标准计发。
3.按不低于上年度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70%的标准计发。
其中, 也可按职工连续工龄长短分档计发, 如:连 续工龄不满 15年的,按70%计发;满15年不满25年的,按75%计发;满25年及以上 按80%计发。
四、哺乳期间待遇
对产假期满后确有实际困难,由本人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回家 哺乳的女职工,可发给不低于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40%的生活费。 生 活 费最低不低于本市规定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90% 至婴儿一周岁时 止。
五、有关假期待遇
职工婚假、丧假按出勤处理。
探亲假期间,发给不低于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均工资60%的生活费。 已婚职工境内探父母所需路费,在上年度本人月均工 资1/5 以内的, 由职工本人负责,超过部分由单位给予报销。
六、出境定居离职待遇
对获准出境定居的职工,以不低于本人离岗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 资60%为基数,按原方法给其计发离职费,不再另发补偿费。
七、离退休、退职职工易地 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 2个月上年度市属职工月均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 家的发给四个月。
八、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改按工资总额计发 保险福利待遇后,不再发给有关补贴。以前与此相抵触的办法同时停 止 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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