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厅 经贸委 总工会 【颁布日期】:1996-5-11
【法律文号】:劳仲字[1996]233号 【执行日期】:1996-5-11
安徽省劳动厅 经贸委 总工会
劳仲字[1996]233号
【字体:  
关于颁发《安徽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

  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争议案件,可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员负责调解。
  (五) 调解委员会在调解会议上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六)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调解协议书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或调解员及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协议一式四份,调解委员会及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报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
  (七) 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
  (八) 调解委员会调解,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三条 设有两级调解委员会的企业,二级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当理人可以再向一级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四条 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一) 是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 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调解员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条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调解劳动争议的情况,每季度统计一次,统计报表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总工会。
  合肥地区省属和中央驻皖企业调解委员会统计报表报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省总工会。
  第十八条 企业应支持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承担调解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附件一、(见表)(见表)
本文共11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职位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公告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关于个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安徽省2008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发布200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关于开展高速公路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发布《安徽省2007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发布200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省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工作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