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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厅 经贸委 总工会 【颁布日期】:1996-5-11
【法律文号】:劳仲字[1996]233号 【执行日期】:1996-5-11
安徽省劳动厅 经贸委 总工会
劳仲字[1996]233号
【字体:  
关于颁发《安徽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劳动局、经贸委、总工会,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保证及时、有效地开展调解工作,根据《安徽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安徽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规范劳动争议调解行为,保障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安徽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及其他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及乡镇,应按照《安徽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第七条 规定,设立调解委员会。
  设有分厂(或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应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公公司、公店)分别是设立一级调解委员会和二级调解委员会。
  第三条 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反映定,工会代表由工会指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根据《安徽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也应设立调解委员会,职工代表可以由所在地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负责工召集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
  调解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调解员)调离本企业或需要调整,应由原推举单位或组织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调解员名单应报送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总工会备案。
  第四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委员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其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由上级工会组织指定。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总工会指导。
  第五条 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认真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具有一定的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和政策水平;
  (三)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四) 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培训或由省委托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总工会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六条 经培训合格的发给调解员资格证书。
  调解员资格证书由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统一印制和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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