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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5-12-27
【法律文号】:劳险字[96]第014号 【执行日期】:1995-12-27
安徽省劳动厅
劳险字[96]第014号
【字体:  
关于施秀平死亡后其母能否享受遗属定期补助问题的批复

  巢湖行署劳动局:
  你局劳仲字(95)第152号《关于死亡职工施秀平的遗属能否享受遗属补助问题的请示》悉,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现答复如下:
  1. 施秀平的死亡,应按非因工死亡有关规定处理。
  2. 关于死者母亲能否列为遗属定期补助对象的问题,因死者父亲有工作有工资收入,应当负担无工作的妻子生活。施秀平死亡后,其母原则上不能列为死者的供养对象而享受定期补助。但,如果死者母亲原未列为其夫供养名下享受半费医疗待遇的,同时,死者父亲工资收入又过低,不能维持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其家庭确是靠死者生前工资共同负担家庭生活的,死者母亲方可列为遗属定补的对象。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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