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3)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4)事业单位工资手册。

3、企业单位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4、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中央或外省市企业在沪办事机构、外商驻沪办事机构本市各级政府协作办公室发放的登记注册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和营业执照。

6、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代码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代码证。

7、代办社会保险机构

提供该机构具有代办社会保险职能的有关法规、规章或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其代办社会保险的证明。

九、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当即时受理,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十、《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的相关内容应当真实并且一致。

十一、缴费单位就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

7、隶属关系;

8、基本帐户开户银行;

十二、缴费单位应当自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的资料:

1、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申请书;

2、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机构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3、单位法人代码证;

4、社会保险登记证;

5、其他资料。

十三、申请变更登记的缴费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给《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并由缴费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准后,给予办理变更手续。

十四、凡符合第十一条 需变更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有关内容作相应更改后,原《社会保险登记证》继续使用。

以上款项同一内容第二次变更,缴费单位应缴销原《社会保险登记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重新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十五、跨区域迁址的缴费单位,应当到迁址的次月向迁达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收回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放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后,迁达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十六、缴费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

1、缴费单位办理了注销工商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的;

2、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七、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应提交的有关资料:

1、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注销工商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的文书;

3、其他材料。

十八、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缴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十九、缴费单位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报告,并提交申请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证》报告,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实后,给予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十、凡缴费单位缴销或遗失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其编码应当作废,不再使用。

二十一、《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缴费单位保管。缴费单位在办理招聘、辞退职工手续,劳动监察机构实施社会保障监察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十二、《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年检和换证制度。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社会保险登记证》一般使用期为五年,使用期满缴费单位应当按规定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换证手续。

二十三、本市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样式和印制标准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规定制定。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的损毁。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通告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06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实施意见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