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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6-1-15
【法律文号】:劳仲字[96]第035号 【执行日期】:1996-1-15
安徽省劳动厅
劳仲字[96]第035号
【字体:  
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淮北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劳仲字[1995]17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劳动合同终止应按照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仲字[1995]第133号)第二十五规定办理,即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报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备案。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既未与劳动者续订合同,又未办理终止合同手续,或虽制作了终止合同证明书,但末送达劳动者本人的,均视为事实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是不符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尽快补办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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