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三十条决定的通知
(粤府〔2003〕4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三十条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决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授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三十条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作如下修改:
一、 第二十九条 修改为:
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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