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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司法局 【颁布日期】:2003-5-1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司法局
【字体:  
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工作若干规定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文件

    广州市司法局

    印发《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司法局:

    现将《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市司法局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仲裁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帮助,根据《劳动法》、《律师法》和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争议职工当事人(以下简称劳动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不包括加班工资),生活确实困难的;

    (二)劳动者为工伤事故追索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等工伤待遇,生活确实困难的;

    (三)劳动者为残疾人、精神病人的;

    (四)劳动者及其家属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

    第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劳动者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收齐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请人作出受理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上述决定后,受援人可以据此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缓、减、免收仲裁费的书面申请,并附法律援助机构的受理通知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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