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行署劳动局: 你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是否受理及相关问题的请示》(劳仲字〈96〉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此,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二、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 规定精神,宁国县耐磨材料总厂与职工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承担违约金的条款应视为有效。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按《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或劳动者按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视为违反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及违约金额时,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并要考虑当事人的承受能力,以保证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和可行性。 三、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 规定,奖金是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按其内部工资分配方案和劳动合同有关条款支付劳动者包括奖金在内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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